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12
3月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协调处理全市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优化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
《若干措施》共分为五个方面、18条具体工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守好医废收处关口。严格监管落实医疗废物、废水全收全处,以定点救治医院、定点发热门诊医院、升级的隔离观察点为重点,完善医疗废物产收运处全过程监管机制,指导医疗机构、处理处置单位严格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全处置。支持医疗废物处置、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央、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即受理、即办理、即拨付。
二是优化环保政务服务。优化环保审批方式,全面推行生态环保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不见面”审批,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民生服务、外资外贸等方面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专人代办。分类管理项目环评,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等三类建设项目、CT等X射线影像设备,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符合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的,豁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简化环评报告编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已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的产业园区,其中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共享环境数据,简化相应内容。适当延长资质期限,放射性工作人员、监测人员持有相关合格证书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有效。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工作因疫情无法按期完成的,可以按要求适当延后。简化监测资质办理,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监测人员需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资质,新聘用监测人员需要持证上岗,依规申请,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三是优化环境监督管理。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检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优化减少执法频次,建立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统筹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行差异审慎监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使用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
四是强化主动帮扶指导。畅通复工复产帮扶渠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并公开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指导热线电话,切实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复工复产技术指导,充分利用新媒体向企业推送环保信息,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等排查,精准提供技术支持。优化环境绩效管理制度,指导各区开展企业稳岗就业需求等绩效评估,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控。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简化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转变资金补助方式,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复工复产企业,协调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困难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协调落实环境保护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五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精准研判目标指标,科学调整主攻方向,疫情期间,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增加余氯、生物毒性等特征指标。有序推进工程治理,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污染治理,分区分级、分类分批推进治理工程。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认真梳理、排查污染问题,坚决做好中央、市级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污防攻坚调度,围绕目标、指标、工程、措施等四个方面,强化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计划落实情况调度,同时创新工作方式。
此外,《若干措施》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践行生态环保铁军的初心和使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不断优化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意识,实打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心贴心做好社会疫情防控,硬碰硬推进污染防治攻坚。要注重在大战大考中考察识别干部,选树正反两方面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对不敢担当、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
据了解,《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三个月。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政策有明确要求、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